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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第十九條規定,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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