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5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55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於一年內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屆期未完成申報者,除對原在國內採定時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得繼續其扣款外,不得新增申購。本會並得撤銷或廢止該境外基金投資顧問之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前項之未買回或繼續扣款之境外基金投資人,得提供必要之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