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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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