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3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境外基金之私募 第53條 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請買回。二、轉讓予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四、其他經本會核准。前項有關私募基金轉讓之限制,應於憑證上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