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 第一節 資格條件 第26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並進行交易:一、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但因金融主管機關雙邊或多邊合作下所募集發行,其基金註冊地,不在此限。二、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