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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並進行交易:一、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
但因金融主管機關雙邊或多邊合作下所募集發行,其基金註冊地,不在此限。
二、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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