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 第一節 資格條件 第25條 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其保管機構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前項保管機構無信用評等者,得以所屬集團公司之信用評等替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