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 第二節 銷售機構 第2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