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 第二節 銷售機構 第20條 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二、就不可歸責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三、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