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時,對納入財務報表之組成個體之查核及擬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應依審計準則600號規定辦理…
- 第10條會計師採用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500號、620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
- 第11條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對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250號規定辦理。
- 第12條會計師規劃查核執行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240號、315號及330號規定辦理。受查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時,會計師應…
- 第13條會計師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應依審計準則260號規定辦理;對於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須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之時間、對象、內…
- 第14條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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