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採用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500號、620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客觀性,及專家工作所用資料、假設、方法、結論是否合理及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