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32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32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