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30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30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