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25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2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