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24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24條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