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10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