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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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