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填具轉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或登載債券之存摺,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生轉換之效力;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轉換之請求後,其以已發行股票轉換者,應於次一營業日交付股票,其以發行新股轉換者,應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並依相關規定登載於股東名簿,但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受理轉換之請求者,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所發給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發行人依第一項以發行新股交付者,應於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
依第一項發行新股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得以本會通知生效之年、月、日代之;發行人並應於新股發行後,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本會之同意函,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本會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
- 第28條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 第29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一、發行日期。二、利率及付息方式。三、付息日期。四、公司債券種類…
- 第30條轉換公司債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且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 第31條轉換公司債發行時,除上市或上櫃公司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者外,不得對外公開承銷。
- 第32條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其持有人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換辦法隨時請求轉換。…
- 第33條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
- 第35條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一律為記名式。
- 第36條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
- 第37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時之轉換價格,發行人應於該轉換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前項所稱轉換價格,係指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每股股票所需轉換公…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