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本準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修正之第十條、第七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修正之第五十六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第七十二條之一,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