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不予認可;已認可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認可: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四年者。
四、無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者。
五、曾發行認購(售)權證而有無法履約之情事者。
六、最近一年內未能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相關規定辦理,且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
七、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者。
八、違反前條規定,或其申報事項經評估對其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九、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權益糾紛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者。
十、有事實證明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十一、未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十二、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應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本國發行人向本會…
- 第6條發行人自申請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之日起,遇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 第8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 第8-1條發行人發行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
- 第9條(刪除)
- 第9-1條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連續一年以上未發行認購(售)權證,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
- 第10條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
- 第11條(刪除)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向認購人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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