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9-1條 法規: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第9-1條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連續一年以上未發行認購(售)權證,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售)權證達一年以上者,本會得廢止其資格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