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7條 法規: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第17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