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
- 第15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條件及範圍如下:一、須有組織且受當地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
- 第16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
- 第17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
- 第18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發行總額應與其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之發行總額併計,並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
- 第19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為標的證券者,其表彰同一標的證券之總數量,應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
- 第20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向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前,應依證…
- 第21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其避險操作應設立專戶,並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22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履約給付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
- 第23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者,本會得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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