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6條 法規: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第16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但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