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4條 法規: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第14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