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二、與前款業務有關之推廣、招攬、講習或出版事項。三、內部稽核。四、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業務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