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25條 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或投資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期貨經理事業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或投資範圍,應於完成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修訂,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