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名稱,應標明期貨經理字樣。但依第三章規定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