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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經理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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