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