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各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前項一定處所係指期貨結算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