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期貨結算機構不得以交割結算基金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前項第二款運用之上限,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期貨結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戶存儲之銀行訂立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