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一、結算、交割、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二、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及相關文件。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期貨結算機構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