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發行無記名股票。二、與結算、交割業務無關之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