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46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46條 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