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應即辦理催繳。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數額者,不得接受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經營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