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
- 第40條期貨商對不同客戶所為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進行分配。期貨商為前項之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
- 第41條期貨商遇期貨交易所有緊急情事而暫停交易時,期貨商應立即於公告欄內公告,其有重大影響期貨交易人權益時,應向本會申報並應及時…
- 第42條期貨商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向本會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時,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商應將所開設客戶保證金…
- 第43條期貨商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始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經營國外期…
- 第44條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外幣為之。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
- 第46條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期貨交易…
- 第47條國內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為之。國外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除本會另有規…
- 第48條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
- 第49條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應即辦理催繳。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
- 第50條期貨商於期貨交易人因從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關於實物或現金交割之各相關事項,應依本國及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
- 第51條期貨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本會查核。前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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