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44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44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外幣為之。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內所有款項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經委託人授權代辦結匯手續者,於辦理結匯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