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7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7條 期貨商接受委託時,應依據買賣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按交易所及交易種類別,依下單方式或時間順序執行之。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事項尚未成交前,得通知期貨商撤銷原委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