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1條期貨商受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除前條規定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期貨商、綜合帳戶持有者或其…
- 第30條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 第31條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對客戶編列開戶帳號,並建立下列資料:一、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通訊處所。二、職業及年齡。三、資產之…
- 第32條期貨商非俟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
- 第33條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
- 第34條前條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帳號及戶名。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三、委託日期、時間及…
- 第36條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
- 第37條期貨商接受委託時,應依據買賣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按交易所及交易種類別,依下單方式或時間順序執行之。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
- 第38條期貨經紀商經營國外期貨交易業務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並應逐筆委託:一、本國期貨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
- 第39條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
- 第40條期貨商對不同客戶所為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進行分配。期貨商為前項之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
- 第41條期貨商遇期貨交易所有緊急情事而暫停交易時,期貨商應立即於公告欄內公告,其有重大影響期貨交易人權益時,應向本會申報並應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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