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19條 期貨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但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