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3-1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23-1條 期貨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被投資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該期貨商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期貨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貨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