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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前項之計算,應以獨立部門之會計項目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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