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刪除)
- 第16條(刪除)
- 第17條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前項…
- 第18條期貨商除由他業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
- 第18-1條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
- 第18-2條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期貨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
- 第19條期貨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但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20條期貨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但期貨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
- 第21條期貨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一、發行商業本票。二、發行公司債。三、為因應公…
- 第22條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
- 第23條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
- 第23-1條期貨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被投資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該期貨商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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