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4條 期貨商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二、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證券交易輔助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