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二節 人員 第32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者,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所禁止之行為。非業務人員之其他受僱人除不得違反前二項規定外,亦不得執行業務人員職務或代理業務人員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