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二節 人員 第30條 具有期貨及證券業務員資格之業務人員,得同時辦理期貨交易之受託買賣及第三條所定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