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9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本國期貨商之設置 第9條 期貨商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一、期貨經紀商:三人。二、期貨自營商:三人。三、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者:五人。期貨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