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5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 第二節 本國金融機構 第35條 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於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