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2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 第一節 本國證券商 第32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